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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