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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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
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被告戊○○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隆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上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林雯娟~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