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各為零點陸陸公克、零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份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海洛因二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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