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雲連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案由欄關於不服原審判決案號部分,應記載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101年度訴字第20
8、209號第一審判決」,本判決漏載「101年度訴字第208、
209號」部分,應予補充更正。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案由欄有關原審案號部分漏未記載,要與該判決之原本不符,且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