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雷雅雯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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