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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