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五號、八十八年易字第五四五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許,在苗栗縣○○鎮○○街○○○號旁,查獲被害人 陳昱如 所失竊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在該車內查扣彈簧刀一把。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彈簧刀,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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