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鄭芊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玲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土地/建物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92.9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300元/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1/1(權利範圍)=1,794,514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全部178,300元(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178,300元合計1,972,8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