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2月2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並
於104年3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戶籍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為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