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偉僖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裁定於民國99年12月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一部1989年出廠之汽車(23年),無任何有效之保險契約,配偶名下無任何登記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及配偶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在卷可證。又聲請人雖有上揭汽車一部,惟該車年份老舊而早已逾汽車耐用年限而價值不高,復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規定,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須酌給管理人報酬新台幣15,000-25,000元,是如選任管理人就該汽車予以變價,顯難以負擔選任管理人及鑑價等相關費用,是足堪認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