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498號債權人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秋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債權人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確認 洪姊 、楊先生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其
真實姓名、住居所,並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