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七號聲請人三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三慶興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414,400元│AA0000000│99年5月31日│││陳志忠│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