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名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家名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