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26號上訴人即原告天浚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嘉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告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2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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