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上訴人 黃紫羚
黃湘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上訴人 黃春雄
黃美珊 林怡玲 黃洲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業據上訴人繳納貳拾萬元,尚應補繳壹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