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吉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吉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吉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03號減刑並定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94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