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洪宏銘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石 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参仟元,應繳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