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抗字第31號再抗告人 郭宜蓁 上列再抗告人因保全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101年度消債抗字第31號第二審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再抗告人未依規定提出前述委任狀,請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瓊華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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