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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