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柏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潘柏虎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796號),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