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町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町翼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町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及2、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再查,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共3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該裁定附卷足憑,是本院就附表一部分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定應執行刑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徒刑之總和;附表二部分定應執行刑,亦不得重於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總和。
五、綜上,本院審酌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其執行刑,應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罪質、情節等,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前述,為避免受刑人多次聲請定應執行刑,致以恤刑名義獲取刑度優惠,形同鼓勵受刑人利用此制度換取刑度上不正利益,而與刑罰相當性原則相悖。從而,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一、二所為犯行之犯罪罪名、行為時間、犯罪手法等情,爰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一】┌────────┬──────────┬──────────┬──────────┐│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9月19日│107年12月18日│108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9號等│字第419號等│字第91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04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04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29日│108年07月29日│108年8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04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04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93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2日│108年9月2日│10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備註│字第3787號。│字第3787號。│字第4193號。│││2、編號1至3經本院以│2、編號1至3經本院以│2、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7│109年度聲字第217│109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徒刑11月,如易科│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2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712號。│││└────────┴──────────┴──────────┴──────────┘【附表二】┌────────┬──────────┬──────────┬──────────┐│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20日│108年11月09日│108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61號│字第1420號│字第18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75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2號│109年度朴簡字第1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2月27日│109年01月22日│109年04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75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2號│109年度朴簡字第109號││判決││││││├────┼──────────┼──────────┼──────────┤││判決│109年03月25日│109年04月29日│109年05月2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335號。│第1558號。│第1844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4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4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5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454號││││判決││││││├────┼──────────┼──────────┼──────────┤││判決│109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23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