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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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逸騰選任辯護人劉昆銘律師
湯光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逸騰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逸騰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5日晚上8時許,在嘉義市○○路魚市場前,向身分不詳之綽號「 小陳 」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販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49包(起訴書誤載為50包。下簡稱毒品咖啡包),惟黃逸騰未及賣出,即於108年4月6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嘉義市○○路○○○○號前時發生交通事故,經警獲報到場處理時,察覺有異,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展開調查而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所謂「疲勞」者,係指不予被告正常之休息,長時間不間斷的予以訊問,使之體力不濟、不支之意(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判決意旨)。查,經本院勘驗警方於108年4月6日之調查筆錄後(勘驗結果詳附件,見本院卷第90至109頁),被告在受詢問期間,精神不濟、昏昏欲睡、數次險些從椅子上倒地,顯然有體力不濟、不支之情形,故該次之調查筆錄顯有疲勞詢問之情事,辯護人主張上開調查筆錄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不得疲勞詢問被告之規定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頁),為有理由,從而本案之警方調查筆錄,應不具備「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增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搜索、扣押時,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搜索、扣押筆錄之製作規定,係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九月一日施行,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之自願性同意搜索,則是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公布,七月一日施行,該條但書所定「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之程序性規範要件,依立法時程之先後順序,立法者顯然無意將此之筆錄指為第四十二條之搜索、扣押筆錄。因此,現行偵查實務通常將「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或稱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與「搜索、扣押筆錄」二者,分別規定,供執行搜索人員使用。前者係自願性同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故執行人員應於執行搜索場所,當場出示證件,先查明受搜索人有無同意權限,同時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書面)後,始得據以執行搜索,此之筆錄(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至於後者筆錄之製作,則係在搜索、扣押完成之後,此觀第四十二條規定應記載搜索完成時間及搜索結果與扣押物品名目等旨甚明。』(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裁判意旨)。查,本案警方於106年4月6日凌晨1時30分許對被告搜索後,在將被告帶回派出所內才製作自願搜索同意書,業經警方 江仲軒 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44頁),依前揭說明,警方事後製作之行為,不符合自願性同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惟警方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判斷,則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之規定,以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查,本案警方因接獲交通事故才到現場,並無將要調查犯罪而實施搜索之預期,故未攜帶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至現場,但警方為防止現場毒品遭被告丟棄(事實上被告在警方到場前已有丟棄之舉動,詳下述)或通知他人帶走(被告在警方到達現場前,有撥打電話給友人,見本院卷第204、205頁),而經被告自願後實施搜索,僅欠缺將其自願意志當場記載在書面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權衡後,此等記載未備,相較其他核心與實質規範已被遵守之情況下,僅係程式上之缺漏,並非警方蓄意違背法定程序,於禁止使用以預防將來違法取證之效果,自不顯著,且於被告訴訟防禦權益之影響有限,於追訴販毒重罪,本院審酌被告欲行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多達49包,一旦流通,對社會治安恐影響不小,在衡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皆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然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198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肯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實之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不諱(見偵卷第
19、20頁、本院卷第201頁),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持有之行動電話數位採證報告(即被告以即時通訊軟體微信向多數人發送「一個只要450元,十個以上有優惠歡迎」之訊息約5則,見偵卷第40至43頁)在卷可考。又被告經查扣之咖啡包49包,經送鑑定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1頁)。並有扣案之毒品咖啡包49包、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張)可證。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此外,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之數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販賣者是否渴求資金、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之風險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惟販毒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被告於審理時已自承:「我販入毒品咖啡包每包成本是300至350元,賣出一包打算賺取100到150元。」乙語(見本院卷第207頁),可見被告主觀上確具有營利及賺取價差之意圖至為明顯。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就本案之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規定。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前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港簡字第2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被告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毫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情形,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業如前述,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被告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遞減輕之。被告於警方到達車禍現場前,就已將裝有45包毒品咖啡包之包包丟棄路旁,警方到場時,經目賭全情之路人告知,才將包包找回,警方開啟包包,搜出45包毒品咖啡包後(另4包毒品咖啡包,被告在掉落車內,經被告拾起後藏放褲子口袋內,見本院卷第209頁),依被告持有之毒品咖啡包數量,在警方執行外勤勤務中,算是龐大,警方因此客觀情事,而在被告自白前即已懷疑被告有販賣毒品之嫌疑,便對被告展開調查等情,業據證人即警方 蘇聖欽 於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89至191頁),且由被告丟棄45包毒品咖啡包在路旁、藏匿4包毒品咖啡包在褲子口袋等節觀之,被告顯然有隱匿證據之事實,欠缺向警方自首之悔悟,是以被告應無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此外,警方亦未查獲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上手「小陳」,有警方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0-7頁),從而被告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診斷書、在職服務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1、85、209頁),審酌被告患有妥瑞氏症、從事現場水刀油漆作業、放假時與祖父母及父母同住;自 陳國中 畢業、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前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港簡字第2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已敘明,故被告不符合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故而無法為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三)扣案之毒品咖啡包49包,經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如前述,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且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不得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張),為被告供上開刊登販賣毒品訊息之用,此據被告於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0、201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基於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而販入毒品,即屬已著手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販入後未及出售或完成交易,仍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而本案被告應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均已論述如前。辯護人雖援用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聲請再開辯論,但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係在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之販賣毒品「既遂」罪,是否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而有購入之行為,即足該當?之問題,而不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販賣毒品「未遂」罪之規定,且大法官釋字第792號解釋標的之爭議,為早期之實務見解,現今實務已於101年起即不再援用,從而辯護人之聲請為無理由,附此說明。
五、職權告發:本院審理中,發覺被告在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於108年4月5日晚上駕車(見偵卷第33頁、本院卷第207頁),且發生車禍事故,涉嫌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依刑法第241條之規定,向檢察官提出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佾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49包(含包裝袋49只,驗前總淨重約│││514.23公克,隨機取1包抽驗,測得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後總淨重約513.8公克)。│├──┼─────────────────────┤│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張)│└──┴─────────────────────┘【附件】警詢開始,當時被告黃逸騰面容呈睡意,眼睛緩緩閉上(見圖01至02)。警察見被告想睡覺拍打被告稱:「清醒一點,要錄音錄影,清醒一點。」被告聽聞「清醒一點」,隨即睜大眼睛,惟當警員告知時間、地點、案由時,被告面容仍呈睡意(見圖03至04),警察見被告仍想睡覺再度拍打被告問:「你什麼名?」。被告聽聞回答稱:「黃逸騰。」(見圖05至06)。
警察拍打被告:清醒一點,要錄音錄影,清醒一點。
警方:來喔!現在時間108年4月6日,時間03時27分,地點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案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你什麼名?警察再度拍打被告問:你什麼名?被告:黃逸騰。
警方:有綽號嗎?被告:無。
警方:有原住民身分嗎?被告:無。
警方:男生啦喔!被告:嘿!警方:出生年、月、日?被告:83,2月19。
警方:出生地呢?被告:嘉義縣。
警方:現在頭路是什麼?被告:頭路?工人。
警方:身分證號幾號?你的身分證?被告:Z000000000。
警方:戶籍地址呢?你住在那裡?戶籍?被告:ㄟ!○○鄉○○村000號。
警方:○○000號嗎?被告:(點頭)。
警方:現在有住在這裡嗎?被告:嗯!休息在有住這裡。
警方:你平常時住哪裡?被告:(音似蒜眉寮,聽不清)警方:住址知道嗎?被告:(搖頭)不知道。
警方:這樣我跟你寫這是否有意見?被告:(搖頭)沒。
警方:這裡收的到信?被告:(點頭,打哈欠)。
警方:你教育程度到哪?教育程度到哪?被告:嗯!警方:高中有畢業嗎?被告:(搖頭)沒。
警方:電話幾號?被告:0000000000。
警方:000嘛喔!被告:嗯!警方:你家裡經濟狀況呢?貧寒,勉持,小康?勉強?被告:嘿!警方:還過的去啦!被告:嗯!警方: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於受詢問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利,第一個可以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二個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你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三個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剛才講的年籍資料是否正確?被告:有。
警方:現在時間108年4月6日,時間03時29分,現在是晚上,現在這個時間跟你問筆錄OK嗎?有同意嗎?被告:(點頭)。
警方:有啦!用說的!被告:(點頭)嗯!警方:剛才跟你逮捕有跟你說這三項權利嗎?被告:有。
警方:你有要請家屬,還是律師到場嗎?還是你自己問?被告:(閉著眼搖頭)不用。
警方:你自己問就好了嗎?被告:嗯!警方:你有什麼前科?被告:前科喔!警方:你有什麼前科?被告:毀損。
警方:嗄?被告:毀損。
警方:毀損喔!還有什麼?被告:(打哈欠)那個恐嚇。
警方:妨害自由嗎?被告:嗯!警方:我有毀損、妨害自由的刑案紀錄啦喔!被告:(閉著眼)嗯!警方:啊你現在都是在吃什麼頭路?被告:( 張開眼 )做工啊!警方:從事打零工嗎?還是怎樣?什麼工作?被告:(閉著眼)嗯!就拜六、拜五都有…警方:做散工嗎?被告:(張開眼)嗯!警方:你有結婚嗎?被告:(半 張眼 )沒!警方:你自己住嗎?跟爸爸住?算跟爸爸住吧!你不是說你住在那個?爸爸有住在○○哪裡嗎?被告:(閉著眼)嗯!警方拍打被告問:有嗎?被告:(張開眼)有。
警方:你是否有十二歲以下的小孩要養?被告:沒!警方:你現在精神狀況有辦法接受我跟你問筆錄嗎?被告:有!警方:根據提審法,就是你如果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拘禁,可以聲請提審,你對我們跟你逮捕的過程你有意見嗎?被告:沒!警方:嗄!被告:(搖頭,閉眼)。
警方:這樣不用聲請啦喔!警方見被告閉上眼睛拍打被告稱:清醒一點!有意見嗎?被告:沒!警方:你今天4月初6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因為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我們將你帶回來辦?時間在那?警方再度拍打被告稱:喂!時間你知道嗎?被告:(閉著眼)我不知道。
警方:大概108年4月初6,1點39分的時候,剛才那是哪裡你知道嗎?被告:(半張眼)北港路。
警方:北港路靠近哪裡?被告:(張開眼回想道)靠近阿囉哈吧!警方:阿囉哈那邊那裡?被告:嘿吧!警方:詳細號碼你知道嗎?被告:(閉著眼搖頭)不知道。
警方:不清楚,我跟你說在嘉義市○區○○路○○○○號前,查獲你持有什麼東西?被告:(閉著眼)毒品。
警方:什麼的毒品?被告:咖啡。
警方:咖啡包嘛喔!被告:嗯!警方:幾包?我們剛才跟你講幾包?被告:49。
警方:49包,所以跟你帶回來辦嗎?被告:是。
警方:你在哪裡我們怎麼跟你查獲你有毒品的?你車禍幾點?被告:(張開眼又閉眼)車禍幾點…警方:剛才那張單,那個肇事登記聯單上面寫108年4月初6,1點03分的時候,喔就剛才講的在嘉義市○區○○路○○○○號前,你發生車禍吧!被告:(閉著眼)嗯!警方:是不是?被告(閉著眼)嗯!警方:警方去那裡處理嗎?喔!是不是?被告:(閉著眼)是。
警方:是不是警方詢問你說,你有違禁品嗎?你主動在哪?交出什麼東西?被告:(閉著眼)毒咖啡。
警方:你從哪裡拿出來?被告:(閉著眼)身上。
警方:嗄!被告:(半張著眼,打瞌睡身體晃了一下)車上。
警方:我主動從我身上交付4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咖啡包嗎?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另外還在哪查到那些東西?你將它放在哪裡?被告:(張開眼)包包。
警方:那個包包你將它丟在哪?被告:(閉著眼)旁邊。
警方:車禍的旁邊嗎?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現場旁邊那裡嗎?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警方是不是在那裡查到毒品,跟你問是不是你的,你跟他講什麼?被告:(閉眼沒回應)。
警方:你有承認那是你的嗎?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你用講的。
警方見被告打瞌睡拍打被告稱:用講的!被告:(張開眼)有。
警方:這些毒品49包是誰的?這些毒品都你的嗎?被告:(張開眼)我的。
警方見被告打瞌睡身體晃了一下,拍打被告稱:ㄟ!被告坐好後,但仍因想睡覺,眼睛有張不開的情形,並因打瞌睡身體又再度晃了一下。(見圖07至10)警方:這裡49包咖啡都你的嗎?被告:(閉著眼點頭)嗯!警方:之後,我們剛才磅秤總重是570.5公克,OK嗎?被告:(閉眼點頭)警方見被告閉著眼沒反應,再度拍打被告稱:ㄟ!被告半張眼:嗯!警方:黃逸騰,有辦法嗎?被告:有。
警方:有啦喔!剛才有跟你說初步檢驗成果呈什麼反應?被告:沒跟我講呢!警方:有啦!剛才不是跟你講驗出來K阿!有嗎?有跟你講這樣嗎?被告:(點頭)喔有!警方:有啦喔!有拿給你看嘛!被告:有。
警方:另外警方在你的車內查扣1支IPHONE6S,金色智慧型手機1具啦喔!這支,剛才那支手幾誰的?被告:我的。
警方:這支手機電話幾號?被告:0000000000。
警方:我跟它看IMEI碼是00000000000000,這支手機你平常時作何用途?被告:(閉著眼)工作在用的。
警方:嗄!被告:(閉著眼)做工作在用的。
警方:是跟朋友聯絡的時候在用嗎?跟親人聯絡在用嗎?被告:(半張眼再閉上)就和家裡的都有。
警方:你持有剛才這些毒品,要做何用途?你剛才跟我們說要做何用途?被告:(閉著眼)要賣啊!警方:要準備拿來賣?被告:(閉眼點頭)警方:是因為你吃不完嗎?準備拿來賣?被告:(閉眼點頭)嗯!警方:要賣給誰?有需要的人?被告:(閉眼點頭)嗯!警方:啊你準備要用多少錢賣?嗄喂!被告打瞌睡身體晃了一下,抬頭睜眼後稱:300吧!警方:一包賣多少?被告:(閉著眼)300。
警方:一包準備要賣300啦喔!被告:(閉著眼)嗯!警方:你當初買1包成本價多少?警方見被告打瞌睡再度拍打被告稱:喂!警方:你1包賣?被告:(張開眼)280。
警方:200還是280?被告:(閉著眼)280。
警方:280喔!被告因打瞌睡再度身體晃了一下。
警方:你是要從這個中間,你要賺20元而已?被告:(閉眼點頭)嗯!警方:不然你剛跟我們說200元。啊是280還是200元?你不是說50包賣你1萬。
被告張開眼回想,點頭稱:嘿啊!警方:這樣算起來1包200呢?被告:嗯!警方:是200,還是280?被告:要賺100啊!警方:要賺100,所以你是買200?被告:(點頭)。
警方:要賣200。
被告:沒啦!警方:沒!要賣300。
被告:要賺100啦!警方:要賺100啦喔!這樣是不是一包你當時是買200?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你要從中賺這差價嘛!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你準備要用什麼方式來賣?被告:(閉眼沒回應)警方推被告稱:黃逸騰,你準備要用什麼方式來賣?被告:就出陣頭,還是怎樣啊。
警方:嘿!被告:嘿啊!警方:看出陣頭時朋友有要的嗎?你就問他?被告:(閉眼點頭)。可以解手銬跟腳?警方:你筆錄做完我就幫你解。
被告:(張眼點頭)。
警方:你打算在出陣頭的時候,詢問朋友中看有需要嗎?就賣給他這樣子嗎?被告:(閉眼點頭)。
警方:是不是?被告:(閉著眼)是。
警方:你是否知道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兔除其刑?你知道嗎?被告:ㄟ!警方:就是你若有供出毒品來源,我們要是有去查到這個人,你有可能會減輕,還是免除其刑?你知道嗎?被告:我不知道。
警方:現在跟你講,你知道嗎?被告:知道。
警方:我們查到這49包,是你跟誰買的?被告:一個叫小陳的。
警方:是向一名綽號小陳嗎?被告:(閉著眼)對。
警方:陳是那個字陳,耳東陳那個陳嗎?被告:(閉著眼)嘿!警方:男生,還是女生?被告:(閉著眼)男的。
警方:男的啦喔!被告:嘿!警方:你跟他買過幾次?被告:只有那次而已!(警方請被告在文書上簽名捺印。)警方:你那時候是用多少錢買到多少毒品?你剛才說多少錢買到這些毒品?被告:50,1萬。
警方:50包,用1萬元來買?被告:(閉眼點頭)嗯!被告因打瞌睡整個人往前晃了一下,警方見狀稱:ㄟ!被告因打瞌睡再度整個人往後晃了一下,警方見狀稱:喂!警:來喔!你說你用1萬元買到50包嘛!不過警方只查到49包而已,啊你另外一包是你吃掉了嗎?被告:(閉眼搖頭)沒!警:啊沒?!你是否有算?你那時候也算?被告:(閉眼搖頭)我沒算。
警:他就拿一大袋而已!被告:(閉眼搖頭)被告因打瞌睡整個人往左右各晃了一下,警方見狀稱:喂!被告因打瞌睡整個人往前晃了一下,警方見狀搖晃被告稱:有辦法嗎?被告:(張開眼)嗯!警方:再忍一下好嗎?(播放時間15:15)被告:好。
警方:他當時跟你說這一大袋裡有50包就對了?嗄?警方見被告打瞌睡搖晃被告稱:嗄?是嗎?被告:(張開眼)對!警方:你有點嗎?被告:沒!警方:你沒點嘛!你就跟對方完成交易了嘛!被告:(點頭)嗯!警方:你何時?什麼地方?跟這個小陳買的?警方見被告打瞌睡拍打被告稱:喂!黃逸騰!被告:(張開眼)嗯!警方:你何時?什麼地方?跟這個小陳買的?被告:今日。
警方:嗄?被告:今天。
警方:今天還是昨天?被告:今天。
警方:今天啦喔!今天4月6號呢?還是昨天?4月5日?被告:這樣算昨天。
警方:4月5日差不多幾點的時候?被告:(語意不清)警方:晚上還是早上?被告:晚上。
警方:晚上差不多八點的時候?在哪裡向他買的?被告:在北港路漁市那裏買的。
警方:北港路魚市那裡買的?被告:(閉眼點頭)嗯!警方:你在魚市那裡跟他買的?啊你怎樣認識小陳的?被告:ㄟ!做陣頭時候認識的!警方:你怎麼跟他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不是?警方見被告打瞌睡,提高聲量問:是嗎?被告:(閉著眼)對。
警方:你怎麼知道小陳有在賣,你如何跟他約的?警方見被告沒回應,再度問:小陳怎樣跟你約的?被告:(閉著眼)傳貼圖。
警方:你怎樣知道小陳有在賣?出陣頭時他有跟你講他有在賣嗎?被告:嘿!警方:你們怎樣相約交易?被告:ㄟ!面碰面啊!警方:嗄?被告:面碰面啊!警方:沒啦!怎樣約呢?被告:(語意不清)警方:要怎樣聯絡呢?被告:電話啊!警方:電話幾號?被告:電話我不知道,我就打打都刪掉了!警方:你刪掉了?被告:嘿!警方:是微信喔!還是怎樣?被告:都有啦!警方:微信,啊微信帳號你刪掉了?被告:嗯!警方:所以你是用微信?被告:嘿!警方:啊你交易完了就給它刪掉了?被告:(閉著眼)嗯!被告打瞌睡身體往前晃了一下!警方:你是否知道這個小陳他本名叫什麼?被告:(閉著眼)我不知道。
警方:嗄?被告:(閉眼搖頭)我不知道。
警方:不知道,都沒有跟你講。
被告打瞌睡頭向右邊晃了一下,警方見狀拍打被告稱:嗄啊是否有留聯絡方式給你?就微信嘛!被告:(閉著眼)嗯!警方:你還有嗎?被告:沒啊!警方:刪除啊!被告:嘿!警方:這個綽號小陳他的特徵呢?被告微張開眼又閉上,警方見被告沒有反應再度拍打被告稱:黃逸騰,他的特徵呢?差不多幾歲人?被告:三、四十歲。
警方:身高約幾公分?警方見被告再度沒有反應,大聲呼叫「黃逸騰」,並搖晃被告後,被告閉著眼稱:170幾。
警方:身材呢?是瘦,還是高?還是胖子?他看起來瘦瘦的,還是胖胖的?被告:(閉著眼)大約60幾。
警方:嗄?被告(閉著眼)60幾吧!警方:60幾公斤,這樣看起來是微胖啦喔!警方見被告沒反應,搖晃被告稱:喂!被告:(微張開眼)嗯!警方:身材怎樣啦!被告:(張開眼後再閉眼)60幾。
警方:60幾公斤?被告:(張開眼)嗯!警方:你怎麼知道他60幾公斤?被告:目測吧!警方:所以看起來是瘦,還是高?還是胖?被告:ㄟ!警方:看起來他有比你胖嗎?被告:中等吧!警方:他是否有明顯的特徵?被告:(搖頭)沒!警方:就只知道這樣子而已!被告:(張開眼睛)我沒注意給他看。
警方:他是否有使用什麼交通工具?那時候你有看他使用什麼交通工具嗎?他是否有開車?被告:(閉眼回答,語意不清)警方見被告閉眼回答,語意不清,搖晃被告稱:他有開車沒,想一下!被告:(張開眼)有啊!警方:有開車,開什麼車?被告:(張開眼)黑色的TOYOTA吧!警方:車牌號碼你知道嗎?被告:我那時候沒有注意呢!警方:車牌你沒有注意看啦喔!被告:嗯!警方:平時出入場所呢!你是否知道?他平時出入場所你是否知道?警方見被告沒有反應,搖晃被告後被告稱:我不知道呢!警方:不知道啦喔!被告:(閉著眼)嗯!警方:你除了把這個綽號小陳買這些藥,之後還有買什麼藥嗎?還有跟別人買什麼藥嗎?被告:(閉著眼)沒!被告打瞌睡,頭往右側晃了一下。
警方:你跟他買K仔嗎?被告:(閉著眼)沒!警方:你是否有吃K?那時候?這幾天有吃K嗎?被告:(閉眼回答後張開眼)沒!警方:都沒吃?被告(微張眼)前天有而已!警方:嗄?被告:(微張眼)大前天。
警方:大前天?被告:(張眼點頭)警方:大前天的K仔呢!也是跟他買的?被告:(張眼)算…警方:他請你?被告:(張眼)之前沒吃完的。
警方:之前是跟誰買的?被告:(張眼)跟他買的啊!警方:你不是說只過買1次?被告:(張眼)嘿啊!警方:就是同一天買的就對了?被告(張眼)嘿啊!就吃沒完的!警方:什麼吃沒完的?我的意思是說你前天,你何時用毒品?吃K仔何時吃的?被告:(張眼)很久了喔!在針對警方「何時吃K仔?」、「K仔來源?」問題時,被告面容已較為清醒(見圖11至12)警方:這幾天何時吃K仔啦!被告:喔!這幾天喔!警方:嘿啦!被告:前天。
警方:前天,你說你昨天跟他交易的呢!啊第1次跟他交易!被告:大前天啦!警方:大前天!啊你大前天的藥怎麼來?被告:找他的啊!警方:啊你不是昨天才跟他交易而已!被告:(張眼點頭)警方:你是跟他交易幾次?被告:1、2次啊!警方:1次,還是2次啦!被告:2次啊!警方:2次!被告:(張眼點頭)嗯!警方:都約在那裡?被告:(張眼點頭)嗯!警方:你講好,好嗎?被告:(張眼點頭)好!警方:有辦法?被告:(張眼點頭)有!警方:有夠清醒嗎?被告:(張眼點頭)有!警方:所以你跟他買過幾次?被告:2次。
被告在此刻起再度開始打起瞌睡(見圖13至14)警方見被告打瞌睡,搖晃被告稱:來!黃逸騰!你將你跟他買過2次嗎?被告:(閉著眼)嗯!警方:你第1次何時跟他買的?在什麼地方跟他買的?被告:嗯…警方:何時?被告:也是晚上。
警方:何時?幾月幾號?被告:(閉著眼)嗯…,四月1日吧!警方:差不多幾點?被告:8、9點吧!警方:也是晚上8、9點?被告:(點頭)警方:這樣跟你寫8點好嗎?8點多?被告:好!警方:在哪?被告:北港路。
警方:同樣在魚市場喔!被告:(微張眼未回答)警方:那裡是埤竹路啦!那裡不是北港路!被告:喔好!我不知道!警方:但是魚市場前面就對了!被告:(閉眼點頭)嗯!被告搖晃頭部想要清醒一點(見圖15至16)警方:你跟他買什麼?被告:買K仔?警方:買幾包?被告:1包。
警方:多少錢跟他買的?被告:(閉著眼)1千5。
警方:1千5百元啦喔!新臺幣1千5百元啦喔!被告:(閉著眼)嗯!警方:1小包,詳細重量知道嗎?被告:(閉眼搖頭)不知道。
警方:你最近1次施用毒品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施用什麼毒品?你何時吃毒品?被告:(閉眼身體搖晃後張眼)前天。
警方:前天就是4月4日?被告:(張眼點頭)警方:差不多幾點時?你幾點時候吃的?被告:是否是4月4日?警方:4月4日幾點啦!被告:晚上。
警方:幾點啊?被告:9點。
警方:在哪裡?你家外面?被告:嗯!警方:哪裡?被告:附近啦!警方:你家外面的附近喔!現住地啦喔!被告:就那個地方啊!警方:就戶籍地外面啦喔!被告:嗯!警方:路旁這樣啦喔!被告:(張眼)嗯!警方:施用毒品K菸嗎?被告:(張眼)對。
警方:你怎樣施用毒品K菸?被告:(聽不清語意)警方:就是磨成粉加入香菸點燃吸食嘛!被告:(微張眼點頭)警方:你除施用上述毒品外,是否有施用其他毒品?咖啡是否有喝過?被告:(微張眼搖頭)沒!警方:你最近有服用什麼成藥嗎?被告:成藥?警方:就是感冒藥,還是什麼嗎?有嗎?被告:(微張眼搖頭)沒!警方:你有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還是徒刑過嗎?有因為毒品案被強制…被告:(搖頭)沒!警方:你尿排了嘛!被告:(閉著眼)嗯!警方:剛有沒有提供乾淨的尿瓶,經由你親自清洗後再注入你的尿液,並親自封緘?被告:有。
警方:上述筆錄是否在你自由意識下所陳述的?剛才你講的筆錄是不是你自己講的?被告:(張眼)嗯!警方:我跟你問什麼,你回答什麼嘛!被告:(微著眼)對。
警方:我們是否有對你刑求逼供,還是用不當方式對你取供?被告:(微張眼)沒!警方:你有意見要補充的嗎?被告:(閉眼搖頭)警方提高聲量稱:有意見要補充嗎?被告:(張眼)沒!警方:你剛才講的筆錄是否都實在?被告:(閉眼)有。
警方:上述筆錄在108年4月6日03時55分詢問完畢,等一下看過沒問題幫我簽名,OK沒!被告:(閉著眼)好。
警方:本筆錄因警力不足由單警全程錄音錄影製作。你什麼名?被告:(閉著眼)黃逸騰。
警方:好!筆錄做結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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