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93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唐盛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雷台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請提出指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唐盛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