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伶紫張儷齡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協商證明。

二、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四、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收入切結書主張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1,000元,請具體說明工作地點、雇主或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又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有來源為配偶之扶養費收入19,172元×11月、15,000元×13月等語,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有配偶之扶養費收入?金額為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