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運費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76號原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運費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4,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