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44號原告 游清富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9至10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賴彥魁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