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購買電子導電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許山俊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柏有限公司間購買電子導電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㈢、應陳報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詳如附表),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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