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19號
103年度家訴字第44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杜宜菁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劉科明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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