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甫盛醫材有限公司
之3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95年6月21日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95年7月17日經授中字第095325098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函文為證。然查,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股東名冊、股東會議紀錄或公司章程,證明相對人公司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符合首揭規定,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業於96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