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2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鑫生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羅訴字第3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羅訴字第3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土地所有權爭執)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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