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7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月27日起至124年1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8,57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償還方法為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為1個月,並自第1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3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四維││398│建││45│89.00│458900分之72│││1││││││││││4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0│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1層54.│2層54.││││109.44│陽台│6.40│平方│全部│附屬建││2││東鎮四維│東鎮四維│土造2層│72│72│││││││公尺││物:突││││路178號│段398地││││││││││││出物13│││││號││││││││││││.41平│││││││││││││││││方公尺│││││││││││││││││、屋簷│││││││││││││││││6.40平│││││││││││││││││方公尺│││││││││││││││││。共用│││││││││││││││││部分:│││││││││││││││││四維段│││││││││││││││││1117建│││││││││││││││││號,面│││││││││││││││││積為46│││││││││││││││││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6│││││││││││││││││6760分│││││││││││││││││之10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