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4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祖杰 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最近一個月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數位溝通資訊有限公司、網紀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㈤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㈦請說明本件委請律師辦理之費用來源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費用?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