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救字第22號聲請人 游楊瑞宜 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瑞昇 相對人 侯永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案分101年度審醫字第1號)。茲因聲請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並指派扶助律師協助,且聲請人之請求,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及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之起訴狀,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99年度、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函調聲請人向該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相關資料查明無訛;再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審醫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