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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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065號債權人 彭達展 債務人育德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世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43065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3年9月28日│978,900元│103年10月16日│0000000│├───┼─────────┼───────────┼───────────┼───────────┤│002│103年10月8日│919,740元│103年10月27日│0000000│├───┼─────────┼───────────┼───────────┼───────────┤│003│103年10月29日│960,000元│103年10月29日│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