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炁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芳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真宜 因102年度訴字第652號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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