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靖豪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