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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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10號

原告 徐苡閔

被告 葉宸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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