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1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伊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秋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惟被告謝秋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8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0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訴訟標的金額

1

22,402元

104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1,513元

2

10,488元

104年1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14,711元

合計

32,890元

46,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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