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1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伊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秋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惟被告謝秋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8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0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訴訟標的金額
1
22,402元
104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1,513元
2
10,488元
104年1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14,711元
合計
32,890元
46,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