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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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90號
原告 鄭家囷
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
上列原告因確認契約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2日對被
告富裕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