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46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葉泉得

訴訟代理人 葉媄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06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2,550元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1萬513元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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