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受告知人 林泳昶 之遺產管理人 李昶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告知人主張對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張清順 與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陳福財 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張清順起見,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