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原告 梁崇漢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被告太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英志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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