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訴人 高煌坤
陳貞伊 被上訴人 王金榜
旭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旭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酬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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