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楊子玄 代理人 黃純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華梵佛教協會間呈報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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