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告 侯金騰
侯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被告 侯振祥 訴訟代理人 張馨庭 律師
葉光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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