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告 許寶桂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被告 陳瑞垣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喬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