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6號原告 許有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被告 陳天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 陳許欵
陳建世 陳二鈴
陳麗秀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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