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誠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65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建誠與 陳耀宗 係鄰居。陳建誠於民國107年6月16日下午飲酒後,於同日下午11時5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巷○○號陳耀宗住處外叫囂,因無人回應,竟基於毀損、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徒手擊破上址大門落地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陳耀宗,旋開啟門鎖後,直衝上2樓樓梯間,無故侵入陳耀宗上址住處,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354條之毀損等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耀宗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