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良耀 選任辯護人 林柏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良耀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良耀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而有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情形(刑事訴訟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定之加重詐欺罪,係以犯同法第339條所定之詐欺罪為其前提要件,故犯同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自亦屬犯同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7年8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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