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35號
原 告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玦 新
訴訟代理人 卓賢成
被 告 萬婷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